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5,訴,1124,20170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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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12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明書
選任辯護人 趙友貿律師
嚴佳宥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明書自民國壹佰零陸年壹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張明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同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業據被告坦承不諱,復有卷內相關證據可佐,足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其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重罪,衡以重罪常伴隨高度逃亡的可能性,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是本案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並有羈押之必要,乃於民國105 年10月21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6 年1 月17日訊問被告,並聽取辯護人之意見後,認被告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6 年1 月21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李美燕
法 官 陳苑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如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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