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5,訴,1179,201705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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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17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青萍
選任辯護人 趙元昊律師
洪若純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判決在案,茲因認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31日所為之105 年度訴字第1179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誤,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理由欄及附表主文欄所載「以其財產抵償」及「以其財產抵償之」等用語,均應更正為「追徵其價額」。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於理由欄及附表主文欄所載「以其財產抵償」(理由欄貳、五、㈣,及附表編號1 、2 、3 主文欄)、及「以其財產抵償之」(附表編號4 主文欄)等用語,均非屬現行法關於沒收之法條用語,而屬誤載,而應依現行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之法條用語均予更正為「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沛文
法 官 張景翔
法 官 吳智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金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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