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5,訴,974,2016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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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7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湯承平
選任辯護人 沈昌錡 律師
被 告 陳玲玲
選任辯護人 洪國誌 律師
被 告 許傳傑
選任辯護人 陳為元 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景宜
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田世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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