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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重侵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0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兼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B(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被 告 000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兼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C(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0000-000000A之父(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105 年度侵訴字第59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事實理由及其證據,均引用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0000-000000A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必奇
法 官 陳俞伶
法 官 許珮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盧瑞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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