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5,重附民,47,2016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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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重附民字第47號
原 告 李明隆
被 告 蕭佑安
蕭康龍
陳淑芳
羅清順
劉冠佑
徐振程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蕭佑安、羅清順、劉冠佑、徐振程傷害致死案件(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612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504 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信旗
法 官 陳威帆
法 官 施建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進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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