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5,金訴,40,201705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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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金訴字第4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家宏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3月31日以105 年度金訴字第40號所為之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33406 號、105 年度偵緝字第2726、272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家宏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判決業於民國106 年4 月13日合法送達被告王家宏,被告於上訴期間內即106 年4 月20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6 年5 月15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書狀內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娟
法 官 廣于霙
法 官 曹惠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玟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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