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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緝字第9號
原 告 金文圖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李影宇
被 告 賴俊嘉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5 年度訴緝字第9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賴俊嘉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訴緝字第91號刑事判決諭知免訴在案,揆諸首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仲農
法 官 林琮欽
法 官 洪振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李儀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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