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5,附民,303,2016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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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303號
原 告 朱常鐘
訴訟代理人 張嘉明律師
被 告 黃仁德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8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主張被告殺人未遂請求賠償部分,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至原告主張被告詐欺取財,應賠償新臺幣250 萬元部分,因被告刑事詐欺取財部分經本院認定無罪,此部分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則由本院另以判決駁回,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莊惠真
法 官 陳志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毓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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