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5,附民,384,2016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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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384號
原 告 張淑芳
被 告 吳清諒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707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連雅婷
法 官 陳佳君
法 官 黃俊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佩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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