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439號
原 告 楊智輝
被 告 楊繕華
上列被告楊繕華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楊智輝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白 光 華
法 官 林 米 慧
法 官 黃 湘 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 愷 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