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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452號
原 告 代號000000000000號
(姓名、年籍、住居所均詳卷)
送達代收人 乙○○ (住居所詳卷)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涉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105 年度簡字第646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綽光
法 官 洪珮婷
法 官 王榆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翁淑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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