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5,附民,760,201610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760號
原 告 侯玉伶
被 告 李茂宏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法院29年附字第64號判例意旨參照)。

又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侯玉伶對被告李茂宏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惟迄今並無相關刑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而繫屬於本院一情,此有本院刑事科分案室於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蓋印之「刑事科查無」之章戳1 枚及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資料查詢表1 份在卷可憑,足認原告係於被告李茂宏所涉刑事案件由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而繫屬於本院之前,即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則揆諸首揭說明,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仲農
法 官 林琮欽
法 官 洪振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郁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