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5,交易,132,2017050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交易字第13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順豪(原名:周文秀)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胡佩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萌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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