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5,交附民,138,2016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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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138號
原 告 李蔡秋蘭
被 告 陳脩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24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定。

二、上列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劉景宜
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宋家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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