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5,交附民,166,2016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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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166號
原 告 傅鉦巑
被 告 許家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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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婕妤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5 年度交簡字第372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莊惠真
法 官 陳志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毓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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