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207號
原 告 歐陽德莊
被 告 鄧亞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5 年度交易字第372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沛文
法 官 張景翔
法 官 吳智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屠衛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