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5,侵附民,63,201611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侵附民字第63號
原 告 A女
被 告 張金柱
上列被告因105年度侵訴字第88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信旗

法 官 陳威帆

法 官 施建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秉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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