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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原簡上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葉光樺
被 告 潘定輝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 年度原簡上字第13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民國105 年11月10日當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茲因上開詐欺案件,業經被告即上訴人事後撤回上訴而終結,致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雖屬合法,亦失所附麗;
復因本院刑事庭不得專就民事部分審判(84年11月16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4年度法律座談會刑事類第68號研討結果參照),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白光華
法 官 林米慧
法 官 黃湘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愷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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