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5,原簡附民,8,2016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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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原簡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洪麗圓
被 告 陳文川
上列被告陳文川因詐欺案件(105年度原簡字第17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徐蘭萍
法 官 黎錦福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涂菀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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