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5,單聲沒,318,2016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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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單聲沒字第31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尤健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5 年度戒毒偵字第36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5 年度聲沒字第52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伍參柒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戒毒偵字第36號被告尤健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前淨重0.538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驗餘淨重0.5378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民國105 年7 月1 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刑法第2條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分別著有規定。

而105 年7 月1 日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是關於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自應逕適用105 年7 月1 日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宣告沒收銷燬之。

另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者,得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尤健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戒毒偵字第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

而扣案白色結晶1 包經鑑驗後,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0.5380公克,因鑑驗用罄0.0002公克,驗餘淨重0.5378公克),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4 年4 月2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參,堪認扣案物品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訛。

從而,聲請人對扣案甲基安非他命1 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因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陳佳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施家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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