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5,單聲沒,359,2016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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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單聲沒字第35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家齊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5 年度毒偵字第8472號),聲請沒收違禁物(105 年度聲沒字第56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袋(驗餘淨重零點玖壹壹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05 年度毒偵字第8472號被告許家齊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簽結,惟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袋(淨重0.912 公克、驗餘淨重0.9118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第二級毒品,且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而屬違禁物,自得單獨宣告沒收,並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查被告上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受其前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 年度毒聲字第367號裁定執行觀察、勒戒完畢之效力所及,故為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毒偵字第8472號逕予行政簽結,有該簽文及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在卷可稽。

又扣案白色結晶塊1 袋(驗前淨重0.912 公克、驗後淨重0.9118公克),經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亦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民國105 年8 月2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存卷可參,確屬第二級毒品無誤,依上開規定,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吳智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屠衛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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