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5,審交附民,500,201610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00號
原 告 陳威全
被 告 鄭凱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5 年度審交易字第923 號、105 年度審交簡字第426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趙伯雄
法 官 王唯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曹秋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