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5,審易,2130,201610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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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易字第213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逸凱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定有明文。

本件判決經向上訴人即被告之住所地為送達,業於105 年8 月24日寄存於新莊中平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可稽,而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送達效力。

且被告於該段期間並無在監在押,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佐,被告竟遲至105 年10月12日始提起上訴,顯已逾10日期間,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陳海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怡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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