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5,審易,3268,2016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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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易字第326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瑋怡
選任辯護人 嚴佳宥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徐瑋怡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扣案之美工刀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事實部分第8 行「尚在店內王季青為前述時間使用試衣間之人」應予更正為「尚在店內之徐瑋怡為前述時間使用試衣間之人」,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徐瑋怡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扣案之美工刀1 支」外,餘均引用如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徐瑋怡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無犯罪前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件在卷足憑,及其犯罪動機、手段、目的,所竊取財物之價值為新臺幣(下同)12,556元(見被害人佳瑪百貨公司店長王季青之警詢筆錄),所竊得財物已經警發還被害人佳瑪百貨公司之店長王季青,被告並又付清所竊商品之款項及賠償被害人佳瑪百貨公司共計50,000元,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和解書影本各1 件在卷可參,兼衡被告罹患重度憂鬱症(見卷附之診斷證明書1 份),以及其犯罪後坦承犯行之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末查被告徐瑋怡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證,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罪後已坦承犯行,且已與被害人佳瑪百貨公司達成民事賠償之和解,有如前述,足認其經此次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應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勵自新。

三、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105 年7 月1 日施行之刑法第2條第2項、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於105 年6 月2 日扣案之美工刀1 支,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此經其承明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又被告犯本件竊盜罪所獲取之犯罪所得即如起訴書附表所示之物,已經警合法發還被害人佳瑪百貨公司,有如前述,揆諸前揭規定,上開犯罪所得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38條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江祐丞偵查起訴,由檢察官徐則賢到庭執行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戴嘉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淑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1條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5年度偵字第17549號
被 告 徐瑋怡 女 3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街000巷0號8樓
居新北市○○區○○路0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徐瑋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攜帶可為兇器之美工刀,於民國105年6月2日14時許至同日17時許,至新北市○○區○○路000號之佳瑪百貨股份有限公司賣場(下稱佳瑪百貨公司),接續竊得附表所示之商品後,在上址試衣間內,以美工刀割除商品防盜標籤及外盒,或以徒手拆卸外盒並取出商品後,將之藏放在所攜之包包內。
嗣佳瑪百貨公司專櫃小姐2次通報店長王季青試衣間有多項產品空盒,經對照監錄影像並確認尚在店內王季青為前述時間使用試衣間之人並報警處理,經警於同日19時30分許,在上址4樓,自徐瑋怡所攜之包包內扣得附表所示之物及行竊用之美工刀1支。
二、案經佳瑪百貨公司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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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號│                      │                        │
├─┼───────────┼────────────┤
│一│被告徐瑋怡於警詢時之自│被告持美工刀竊取上開物品│
│  │白及偵查中之部分自白  │之事實。(被告於警詢時原 │
│  │                      │坦承持美工刀割除竊得物品│
│  │                      │標籤,後於偵查改辯稱:美│
│  │                      │工刀僅為隨身防身工具,且│
│  │                      │僅竊得部分商品云云)     │
├─┼───────────┼────────────┤
│二│告訴代理人王季青於警詢│被告竊取上開物品後,在上│
│  │時及偵查中之證述      │址試衣間以美工刀割除商品│
│  │                      │標籤及外盒之事實。      │
├─┼───────────┼────────────┤
│三│現場監錄影像擷圖1份及 │被告上開行竊之事實。    │
│  │光碟1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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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偷竊報告書1份         │被告竊得上開物品之事實。│
├─┼───────────┼────────────┤
│五│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警方扣得上開物品並發還附│
│  │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表所示商品之事實。      │
│  │品目錄表、告訴代理人王│                        │
│  │季青簽具之贓物認領保管│                        │
│  │單、扣案物照片各1份   │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嫌。
扣案之美工刀1支,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檢 察 官 江祐丞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加重竊盜罪)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品名                      │數量│
├──┼─────────────┼──┤
│1   │瑪謝無縫彈性網褲襪-黑     │2件 │
├──┼─────────────┼──┤
│2   │瑪謝愛而妒吊襪帶-黑       │1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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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太陽眼鏡                  │2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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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馬卡龍透膚絲襪-粉         │1件 │
├──┼─────────────┼──┤
│5   │瑪謝魔法雙色褲襪          │7件 │
├──┼─────────────┼──┤
│6   │蒂巴蕾蕾絲長統襪          │2件 │
├──┼─────────────┼──┤
│7   │蒂巴蕾花嫁細菱格網襪      │2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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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蒂巴蕾蕾絲吊帶彈性絲襪    │4件 │
├──┼─────────────┼──┤
│9   │蒂巴蕾豐盈輕體-雕空       │4件 │
├──┼─────────────┼──┤
│10  │蒂巴蕾美容免脫型鏤空絲襪  │2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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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蒂-T韌長效菁韌彈性絲襪    │2件 │
├──┼─────────────┼──┤
│12  │露華濃超持久輕透粉底液淺膚│1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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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露華濃戀愛持色潤唇絲緞版  │1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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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露華濃超持色輕透遮瑕蜜粉  │1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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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露華濃戀愛潤唇筆炫亮版    │1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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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媚比琳夢幻奇跡控透油潤持  │1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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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ZA裝自然聯名限定款POLO    │1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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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MJ魔幻天使肌蜜粉櫻花限定  │1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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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MJ水感透顏粉底晶華SPF50明 │1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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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媚比琳時尚3D立體雙效眉彩盤│1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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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菲希歐好捲翹濃睫膏        │2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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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SOFINNA漾捷控油裝前隔離乳 │1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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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凱婷3D立體光影筆          │1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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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凱婷無痕美顏粉底液        │1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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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菲希歐持久美型眉筆        │1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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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FASIO瞬彩亮眸眼彩盒       │1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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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朵艾莉粉紅芭比豐勻蜜粉刷  │1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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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日系電眼防水旋轉眼線膠筆  │2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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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SOLONE超柔持色防水膠眉筆  │1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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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1028蜜透亮無痕底妝刷      │2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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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LB超防水眼影眼線膠筆珍珠  │1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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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LB超防水眼影眼線膠筆閃耀  │1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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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LB超防水眼影眼線膠筆流星  │1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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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LB超模清透防曬粉底液白皙  │1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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