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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易字第339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清志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05 年10月13日105 年度審易字第3397號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劉清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105 年度審易字第3397號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嗣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陳海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怡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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