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5,審易,3523,2016113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易字第352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木賢
選任辯護人 林曜辰律師
被 告 簡素瀁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11月11日所為之10
5 年度審易字第3523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第二行至第三行所載「民國102 年12月10日上午7 時50分許」應更正為「民國105 年4 月22日下午1時許」。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第2 行至第3 行所載「民國102 年12月10日上午7 時50分許」之記載為誤繕,應更正為「民國105 年4 月22日下午1 時許」,惟上開誤繕均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趙伯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宛彤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