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5,審易,3768,2016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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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易字第376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憶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1275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潘○憶為新北市○○區○○街00○00號皇家宮廷公寓大廈社區(下稱皇家宮廷社區)之承租戶,因不滿該社區之警衛未代收其掛號信及貨物,於民國104 年4月29日11時45分許,前往上址皇家宮廷社區警衛室找警衛林火川理論時,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持安全帽砸向警衛室由上開社區總幹事鄭○川所管領之辦公桌上之玻璃,該玻璃因而破裂,致令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皇家宮廷社區全體住戶,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鄭○川告訴被告潘○憶毀損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刑事告訴狀1 份在卷足稽,揆諸首開說明,應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劉 安 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徐 嘉 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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