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5,審易,3847,201705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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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易字第384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建賢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 年2 月21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建賢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吳建賢於民國106 年3 月17日對本院於106 年2 月21日所為105 年度審易字第3847號判決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僅記載「理由後補」,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逾期未提出即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張淑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真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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