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5,審簡,2084,2016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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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審簡字第208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侯本一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17904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侯本一竊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鑰匙壹支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侯本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爰審酌被告智識思慮俱屬正常,猶未思以正當管道獲取所需財物,竟一時貪念,恣意竊取他人機車據為己有,其行為對社會經濟秩序及他人財產安全之危害尚非輕微,亦徵其法治觀念顯有偏差,本不宜輕縱之,惟念及被告犯後尚知坦認犯行,態度非劣,且所竊得之機車業由被害人黃佳恩領回,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情節及所竊財物價值非微、犯罪時未受特別刺激及其品性素行、智識程度、平日生活與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又扣案之鑰匙 1支,係被告所有供上開行竊所用之物,此據被告供述甚明,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2項、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劉正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 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附錄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5年度偵字第17904號
被 告 侯本一 男 4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0○0號1樓
居新北市○○區○○路0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侯本一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5年6月7日7時前某時,在新北市○○區○○路000號前,以自備鑰匙竊取黃佳恩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臺,得手後隨即逃逸。
嗣於105年6月9日3時5分許,在新北市中和區莊敬路及福祥路口,因形跡可疑為警攔查,當場扣得上開機車1臺(業經黃佳恩立據領回),而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侯本一於警詢及偵訊│被告於上開時、地,持自備│
│    │中之供述              │鑰匙竊取黃佳恩所有之車牌│
│    │                      │號碼G2F-976號普通重型機 │
│    │                      │車之事實。              │
├──┼───────────┼────────────┤
│ 2  │證人即被害人黃佳恩於警│證人於105年6月7日7時許,│
│    │詢中之證述            │在新北市中和區中正路555 │
│    │                      │號前發現機車遭竊之事實。│
├──┼───────────┼────────────┤
│ 3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證明被告於上開時、地,竊│
│    │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盜前開機車之事實。      │
│    │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                        │
│    │保管單各1紙、現場照片 │                        │
│    │3張                   │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扣案機車鑰匙1支,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檢 察 官 陳怡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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