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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訴字第160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伍壽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6101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伍壽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5 年7 月15日上午10時30分為警採尿前26小時內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海洛因1 次。
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伍壽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民國105 年9 月6 日繫屬本院審理後,被告已於105 年9 月28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
揆諸首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陳海寧
法 官 王唯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劭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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