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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訴字第161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涵羽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89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蔡涵羽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蔡涵羽基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意,分別為附表所示施用毒品行為。
嗣於民國104 年6 月1 日晚間9 時50分許、同年7 月12日凌晨1 時33分許、同年7 月16日凌晨2 時23分許,經警分別採集尿液送驗,而悉各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蔡涵羽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有附表證據清單欄所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3 件附卷可資佐證,俱徵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
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 、4 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其就附表編號2 、3 、5 所為,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被告因施用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而持有第一、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分別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被告所犯上開五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爰審酌被告本件施用毒品案件原經檢察官為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竟不知警惕,再次施用毒品致遭撤銷,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薄弱,漠視法令禁制濫用毒品,應予非難,兼衡被告之素行、智識程度,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施用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所生危害實以自戕健康為主,暨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暨執行刑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資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怡親提起公訴,檢察官郭耿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廖怡貞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劭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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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
│編號│犯罪事實 │證據清單 │主文 │
├──┼────────────┼────────┼──────────┤
│1 │蔡涵羽基於施用第一、二級│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蔡涵羽施用第一級毒品│
│ │毒品之犯意,於104 年5 月│受採集尿液檢體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
│ │30日某時許,在新北市新莊│姓名及檢體編號對│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區新北大道七段412 號12樓│照表(檢體編號:│仟元折算壹日。 │
├──┤住處,分別以將海洛因捲入│D0000000)、台灣├──────────┤
│2 │香菸點燃,及將甲基安非他│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蔡涵羽施用第二級毒品│
│ │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產生煙│股份有限公司104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霧之方式,施用海洛因、甲│年6 月16日濫用藥│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基安非他命1 次。 │物檢驗報告。 │仟元折算壹日。 │
├──┼────────────┼────────┼──────────┤
│3 │蔡涵羽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蔡涵羽施用第二級毒品│
│ │之犯意,於104 年7 月10日│受採集尿液檢體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某時許,在上址住處,以將│姓名及檢體編號對│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照表(檢體編號:│仟元折算壹日。 │
│ │燒烤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D0000000)、台灣│ │
│ │甲基安非他命1 次。 │尖端先進生技醫藥│ │
│ │ │股份有限公司104 │ │
│ │ │年7 月28日濫用藥│ │
│ │ │物檢驗報告。 │ │
├──┼────────────┼────────┼──────────┤
│4 │蔡涵羽基於施用第一、二級│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蔡涵羽施用第一級毒品│
│ │毒品之犯意,於104 年7 月│受採集尿液檢體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
│ │14日某時許,在上址住處,│姓名及檢體編號對│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分別以將海洛因捲入香菸點│照表(檢體編號:│仟元折算壹日。 │
├──┤燃,及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D0000000)、台灣├──────────┤
│5 │玻璃球內燒烤產生煙霧之方│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蔡涵羽施用第二級毒品│
│ │式,施用海洛因、甲基安非│股份有限公司104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他命1 次。 │年8 月4 日濫用藥│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物檢驗報告。 │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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