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5,審訴,1668,201705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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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訴字第16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游政學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又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 、3 項定有明文。

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36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游政學雖於法定期間內具狀提起上訴,惟未敘明上訴理由,本院已於其上訴期間屆滿20日後之106 年4 月14日裁定命其於補正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該裁定於106 年4 月21日送達於上訴人位於新北市○○區○○路0 段00號3 樓之居所,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乃作送達通知書,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門首及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並寄存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厚德派出所,此有本院送達證書紙附於本院卷可查,然被告迄今仍未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揆諸前揭說明,其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賴怡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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