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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附民字第210號
原 告 守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被 告 王培羽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105 年度審訴字第664 號、105 年度審簡字第107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趙伯雄
法 官 王唯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儀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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