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5,審附民,583,201610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審附民字第583號
原 告 林志祥
被 告 張宇新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 年度審易字第3342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基於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以新臺幣(下同)1 萬元之對價將其所有之彰化銀行帳戶存摺、金融卡交付網友,使該人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實行詐欺犯罪行為。

爰起訴請求被告給付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

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被訴刑法幫助詐欺取財罪,其刑事訴訟程序已於民國105 年9 月30日辯論終結,原告於105 年10月11日始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程序有違,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陳海寧
法 官 王唯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劭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