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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附民字第673號
原 告 高裕凱
訴訟代理人 賴昭為律師
薛銘鴻律師
被 告 盧威全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105年度審易字第278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潘長生
法 官 劉安榕
法 官 劉正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 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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