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5,撤緩,217,201610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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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撤緩字第21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健杰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犯公共危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撤銷緩刑(105年度執聲字第2391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1日所為105年度撤緩字第217號刑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及主文欄內關於受刑人「王建杰」之記載,皆應更正為受刑人「王健杰」。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而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亦準用同法第232條裁定更正之規定。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及主文欄原應載為受刑人「王健杰」,經本院誤載為「王建杰」,惟此等文字顯屬誤繕,經核與裁定實質內容無礙,依前開說明,爰將此等文字之誤繕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世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旻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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