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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易字第106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古家和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古家和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陸年伍月貳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古家和因侵占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對被訴業務侵占犯行坦承不諱,經本院參酌卷內事證,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又認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處分被告自106 年2 月20日起予以羈押在案。
再本案業經合議庭於106 年3 月2 日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二、茲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被告對被訴業務侵占犯行均坦承不諱,且參酌卷內事證,堪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本案係經通緝緝獲到案,且之前又有多次通緝緝獲到案之記錄,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又參酌本案侵占金額甚高,且涉及多個社區,認有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自106 年5月20日起予以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胡修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苡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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