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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易字第114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姚勝欽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1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又犯毀損他人物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更正為「又犯毀損他人物品罪,累犯,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關於「又犯毀損他人物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顯均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謝梨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上逸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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