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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易字第125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志遠
本件被告前經本院以105 年度易字第1253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規定,本院認為本件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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