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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易字第131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明智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3406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明智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明智因商業經營糾紛對告訴人陳志銘心生不滿,竟於民國104 年9 月1 日晚間9 時5 分許,在其位於基隆市○○區○○○路000 ○00號10樓之住處內,撥打電話予告訴人,並於電話中對告訴人恫稱:「明天在家等我,我要烙兄弟去你家讓你好看」等語後,隨即在上開地點以行動電話通訊軟體傳送內容為:「看是找兄弟或姐妹,我奉陪,在搬家業,我們來試試看」等加害生命、身體之文字訊息至告訴人所持用之行動電話,使告訴人在新北市泰山區新北大道與文程路口接獲上開電話及訊息內容時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生命、身體安全。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
二、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難遽採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329號判決要旨可資參照);
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
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30年上字第816 號判例要旨參照)。
據此,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為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懷疑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又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
且告訴人就被害經過所為之陳述,其目的在於使被告受刑事訴追處罰,與被告處於絕對相反之立場,是告訴人縱立於證人地位具結而陳述,其供述證據之證明力仍較予被告無利害關係之一般證人之陳述為薄弱。
從而,告訴人就被害經過之陳述,除須無瑕疵可指,且須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事實相符,亦即仍應調查其他補強證據以擔保其陳述確有相當之真實性,始得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最高法院52年度台上字第1300號、98年度台上字第7056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上揭犯嫌,無非係以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告訴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告訴人所持用之行動電話訊息內容列印資料及告訴人所提出之錄音隨身碟 1碟1 只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事務官勘驗筆錄(下稱勘驗筆錄)1 份為其主要論據。
訊據被告堅詞否認犯行,辯稱:當天晚上是告訴人打電話給我,我沒有在電話中跟告訴人說「明天在家等我,我要烙兄弟去你家讓你好看」,我是說「明天我要找人去你家,看你怎麼跟我講」,我沒有說「兄弟」二字,另外我有傳內容為「看是找兄弟或姐妹,我奉陪,在搬家業,我們來試試看」之簡訊予告訴人,但我的意思是看告訴人要不要找兄弟或姊妹,我可以奉陪的意思,不是我自己要找兄弟或姊妹,我主觀上沒有要恐嚇告訴人的意思,告訴人也沒有害怕等語。
經查:
(一)被告於104 年9 月1 日下午9 時5 分許,有傳送內容為「看是找兄弟或姐妹,我奉陪,在搬家業,我們來試試看」之簡訊予告訴人,且被告於同日下午10時54分許,有與告訴人通話如附表所示之內容,業據被告坦承不諱(見 104年度偵字第34060 號卷【下稱】偵卷第48頁、本院105 年度審易字第2543號卷第31頁至第32頁、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1317號卷第【下稱本院卷】第26頁至第28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陳志銘於警詢及偵查中所證相符(見偵卷第10頁、第47頁),並有告訴人所持用之行動電話列印資料(見偵卷第14頁)、告訴人所提出之錄音隨身碟1 只暨勘驗筆錄1 份(見偵卷第53頁)在卷可憑,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二)簡訊內容部分:被告雖於前揭時、地傳內容為「看是找兄弟或姐妹,我奉陪,在搬家業,我們來試試看」之簡訊予告訴人,然觀諸上揭簡訊內容,「看是找兄弟或姊妹」前並無主詞,則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所辯其意係指看告訴人要不要找兄弟或姊妹,伊可以奉陪等情(見本院卷第26頁),尚未逸脫文義可能解釋範圍之外,即非全然無稽。
另被告於本院審理中改口辯稱上揭簡訊內容,係指伊要找在搬家業的親朋好友,與告訴人在搬家工作上面比比看等語(見本院卷第47頁),然因被告上開簡訊內容並未具體指稱「找兄弟或姊妹」、「我奉陪」、「試試看」是要做什麼,則被告前揭所辯,亦非全無可能。
是被告雖自承其有傳上開簡訊內容予告訴人,然上開簡訊既未指明係何人「找兄弟或姊妹」,亦未具體指明「找兄弟或姊妹」欲為何種行為,尚難認係對告訴人具體惡害之通知,衡情應屬被告情緒性發洩之語詞,實難遽認被告主觀上有何恐嚇之犯意。
(三)言詞恫嚇部分:關於被告有無於104 年9 月1 日晚間10時54分許前,於電話中對告訴人恫稱:「明天在家等我,我要烙兄弟去你家讓你好看」等語乙節,遍查卷內證據資料,僅有告訴人單一指述,雖被告提出其錄音隨身碟1 只,惟經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勘驗後作成如附表所示之勘驗筆錄內容顯示,該通電話為告訴人撥打予被告,告訴人並主動詢問被告「你剛才說明天要烙兄弟來我家是不?」,被告始答稱「…隨便說說」,故如附表所示之電話錄音對話內容,並未錄及告訴人所指被告所述之恐嚇言詞,且被告既對告訴人前揭問題答稱「…隨便說說」,則語意上容有解釋之空間,可能係指告訴人前揭提問之內容為告訴人隨便說說,抑或被告此前之言詞僅是隨便說說,尚不足以推論被告曾說過告訴人所指述之前揭言詞,佐以被告於後續之對話內容中,對告訴人稱「你…烙來我家」、「我也沒有需要啊」等語,亦未有類同「要找兄弟去讓告訴人好看」之意思表示,則上開通話錄音內容,尚不足以補強證明告訴人前揭指述與事實相符。
是被告是否有以上揭言詞恫嚇告訴人,既存有疑問,自無從遽為被告不利之認定。
(四)被告雖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自承其於104 年9 月1 日下午10時54分與告訴人通電話前有向告訴人說:要找(烙)人過去,看你怎麼跟我講等語(見偵卷第48頁、本院卷第46頁)。
惟查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係以受惡害之通知者心生畏懼而有不安全之感覺為其構成要件,且衡以人與人之間遇意見不合,互相譏諷謾罵,你來我往,針鋒相對,於該情境下之對話,未經慎思熟慮,相互挑釁,或以情緒性發洩之言詞相激,則於此情境下,應依一般社會標準考量該言語、文字或舉動是否足致他人生畏怖之心外,並應審酌當時之客觀環境、對話之全部內容、行為人主觀上有無使人生畏怖心之目的、相對人有無因行為人之言行而生畏怖心等因素,判斷是否構成刑法恐嚇危害安全罪。
依本院當庭勘驗如附表所示之被告與告訴人通話內容之客觀情狀顯示(見偵卷第53頁),被告於當日下午9時5分許傳送前揭簡訊後,確係告訴人於下午10時54分許主動撥打電話予被告,過程中告訴人與被告以閩南語大聲爭執,相互挑釁,是被告所辯係告訴人主動撥打電話給伊並以言詞相激,告訴人並未心生恐懼之情,尚非全然無稽。
復衡諸常情,倘告訴人遭被告以簡訊或言詞恫嚇後確已心生畏懼,告訴人實無在通話中主動詢問被告「你剛才說明天要烙兄弟來我家是不?」,並進而回覆被告「誰凹你!喔!你講話怎麼這麼好笑!」之理,佐以被告與告訴人既因拆夥一事,相互心生不滿,而處於對立立場,且如附表所示之對話中2 人之言詞均相當粗魯不文,足認被告及告訴人當時之情緒以憤怒居多,尚難認告訴人有何心生畏懼之情。
(五)據此,依卷內證據,尚不足認定被告有於通話中口出恫嚇言語之舉,亦不足以認定被告傳送上開簡訊主觀上有恐嚇之犯意,已難認定被告有何恐嚇告訴人之犯行。
復依客觀情狀,亦不足認告訴人有因被告所為而心生畏懼之情,核與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之構成要件不合,自無從遽以該罪相繩。
四、綜上,公訴意旨所指關於被告恐嚇犯嫌,尚屬不能證明,揆諸前揭法條及判例意旨,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以昭審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羅雪舫偵查起訴,由檢察官何克凡到庭執行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王凱俐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薛雯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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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名稱 │錄音日期時間 │
├──────────────┼─────────────┤
│call_22-53-21_OUT_0000000000│104 年9 月1 日下午10時54分│
├──────────────┴─────────────┤
│告訴人:喂! │
│被告:要幹嘛! │
│告訴人:你剛才說明天要烙兄弟來我家是不? │
│被告:…隨便說說! │
│告訴人:蛤! │
│被告:你…烙來我家啊! │
│告訴人:我沒有需要這樣做啊!我為何要這樣做? │
│被告:我也沒需要啊! │
│告訴人:你剛才不是? │
│被告:你對我比較兇! │
│告訴人:是誰說話這麼... │
│被告:...(聲音微小且不清晰) │
│告訴人:不能洗嗎? │
│被告:洗了又要凹我! │
│告訴人:誰凹你!喔!你講話怎麼這麼好笑! │
│被告:...我穿的... │
│告訴人:等一下!等一下!沒關係! │
│被告:...(聲音微小且不清晰) │
│告訴人:我為什麼欠你五? │
│被告:...(聲音微小且不清晰) │
│告訴人:不好意思!你的東西我還你啦! │
│被告:...不好意思蛤? │
│告訴人:你的東西我會還你,我不會拿你的東西。我跟你說,現│
│ 在你說...的錢,...的錢。 │
│被告:...五百,幹你老娘老雞掰! │
│告訴人:你聽我說完!你現在在肏什麼,你聽我說完! │
│被告:你剛才有罵我!...,幹你娘! │
│告訴人:你聽我說完! │
│(結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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