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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易字第95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文軒
宋宗憲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王世豪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吳文軒、宋宗憲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2 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仲農
法 官 林琮欽
法 官 洪振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君縈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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