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
- 一、丁○○○於民國97年9月至12月間係樂群科技有限公司(下稱
- 二、案經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理由
- 一、上開犯罪事實(一)部分,業據被告丁○○○於本院審理時坦
- 二、被告丁○○○等4人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3條亦於103年6
- 三、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
- 四、是核被告丁○○○就犯罪事實(一)所為,被告丁○○○、甲
- 五、爰審酌被告丁○○○、甲○○、丙○○、乙○○分別擔任樂
-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
-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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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156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歐陽培德
吳立三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李漢鑫律師
被 告 張馨文
宗紀煒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黃曙展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4184號),本院訊問後,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適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經合議庭裁定後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丁○○○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丙○○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向國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
乙○○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丁○○○於民國97年9月至12月間係樂群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樂群科技公司,原址設臺北市○○區○○路000號,99年5月6日遷至新北市○○區○○街00巷00弄0號3樓)之登記及實際負責人;
甲○○為該公司97年12月至99年10月間之實際負責人;
丙○○、乙○○則分別為該公司97年12月至99年4月、99年5月至99年10月間之登記負責人,其等均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竟分別為下列行為:(一)丁○○○於97年11月間某日,明知樂群科技公司並無銷貨與樂群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樂群國際公司),竟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與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虛偽填製以樂群國際公司為買受人、銷售額為新臺幣(下同)277萬元,屬於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1張,交付予樂群國際公司充當進貨憑證使用,經樂群國際公司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方式幫助樂群國際公司逃漏營業稅138,500元(詳如附表一),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二)丁○○○、甲○○及丙○○3人均明知樂群科技公司於97年12月至99年4月間,並無銷貨與附表二所示之漢天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漢天公司)、統文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統文公司)、永栗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永栗公司),竟共同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與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虛偽填製如附表二所示之發票共21張,交付與如附表二所示之公司充作進項憑證使用,經附表二所示之公司全數提出據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方式分別幫助附表二所示之公司逃漏營業稅共126萬1,590元(詳如附表二),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核課之正確性。
(三)甲○○、乙○○2人均明知樂群科技公司於99年5月至同年10月間,並無銷貨與兆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山公司)之事實,竟共同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與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虛偽填製以兆山公司為買受人、銷售額為3,15 2萬1,200元,屬於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共36張,交付予兆山公司充當進貨憑證使用,經兆山公司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不正方法幫助兆山公司逃漏營業稅額共15 7萬6,060元(詳如附表三),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一)部分,業據被告丁○○○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緯,並有樂群科技公司營業人(變更)登記申請書及變更登記表各1份、樂群科技公司產品進銷貨明細表(期間:97年7月1日至97年12月31日)2張、樂群科技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資料6張、北區國稅局三重分局受理變更登記收(補)附件告知單、營業人變更登記申請書、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及營業人註銷登記申請書、專案調檔查核清單(調檔起迄年月:00000-00000)0份、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所屬年月份:97年12月)1份等資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丁○○○之此部分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犯罪事實(二)部分,業據被告丁○○○、甲○○、丙○○3人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緯,核與證人李雪麗、王妙文、陳嘉慧於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審查四科之談話紀錄內容相符、並有樂群科技公司營業人(變更)登記申請書及變更登記表各1份、北區國稅局三重分局受理變更登記收(補)附件告知單、營業人變更登記申請書、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及營業人註銷登記申請書、樂群科技公司97年度、98年度產品進銷貨明細表各1份、樂群科技公司98年度現金簿1份、專案調檔查核清單(調檔起迄年月:00000-00000)0份、樂群科技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資料6張、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所屬年月份:97年12月至99年4月)8份等資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丁○○○、甲○○、丙○○3人之自白均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犯罪事實(三)部分,業據甲○○、乙○○2人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緯,並有樂群科技公司營業人(變更)登記申請書及變更登記表各1份、北區國稅局三重分局受理變更登記收(補)附件告知單、營業人變更登記申請書、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及營業人註銷登記申請書、專案調檔查核清單(調檔起迄年月:00000-00000)0份、樂群科技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資料6張、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所屬年月份:99年6月至99年10月)3份等資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甲○○、乙○○2人之自白均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丁○○○、甲○○、丙○○、乙○○4人之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被告丁○○○等4人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3條亦於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並自103年6月6日施行。
惟該次修正,僅將原第1項後段規定移至第2項,及將原第2項規定移至第3項並刪除「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等文字,而該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與法定本刑,則均未變更,此項修正非屬刑法第2條之法律變更,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逕行適用現行法,先予敘明。
三、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是核被告丁○○○就犯罪事實(一)所為,被告丁○○○、甲○○及丙○○就犯罪事實(二)所為,被告甲○○、乙○○就犯罪事實(三)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
就犯罪事實(二)、(三)部分,丙○○、乙○○於擔任樂群科技公司登記負責人之期間內,分別與被告丁○○○、甲○○就上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被告丁○○○、甲○○、丙○○、乙○○以樂群科技公司之名義,針對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各營業人分別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均係於單一犯罪決意而在時空密接狀態下,接續實行相同構成要件之行為,其各個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應各論以接續犯。
被告丁○○○、甲○○、丙○○、乙○○4人分別如犯罪事實一(一)、(二)、(三)所示期間內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交付各營業人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犯行,依社會通念,應認係基於同一犯罪故意,而實行一個犯罪行為,屬一開立不實發票行為同時觸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均為想像競合犯,應各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五、爰審酌被告丁○○○、甲○○、丙○○、乙○○分別擔任樂群科技公司之前後任公司登記及實際負責人,均明知樂群科技公司與附表一、二、三所示之公司並無實際之交易行為,竟仍虛開不實之統一發票以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嚴重影響國家稅收及稅稽機關查核稅捐之正確性,然考量被告4人於本院審理時終能坦承犯行,尚知悔悟,並衡酌被告丁○○○現從事工地監工及清潔之工作、月薪約26,000元,尚需扶養母親及3名未成年子女;
被告丙○○現從事資源回收工作,月薪約3萬元,尚需扶養2名未成年子女等生活狀況,暨其4人在樂群科技公司角色之不同,參與程度各有輕重、參與犯罪期間與所逃漏稅捐數額所造成之損害高低有別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再查,被告丙○○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然犯後態度良好,尚有悔意,認被告經此偵審教訓堪信已足收警惕之效,應無再犯之虞,認尚無逕對被告施以短期自由刑之必要,故上開對被告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諭知緩刑2年,並依同條第2項第4款,命被告丙○○應向國庫支付3萬元,以勵自新。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莊惠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映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規定者,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一:犯罪事實(一)樂群科技公司所開立之不實發票明細表┌──┬────┬────┬─────┬──────┬──────┬────────┬───────┐
│編號│買受 │開立日期│發票號碼 │ 銷售金額 │ 營業稅額 │申報扣抵銷售額(│申報扣抵稅額(│
│ │營業人 │ │ │(新臺幣) │(新臺幣) │新臺幣) │新臺幣) │
├──┼────┼────┼─────┼──────┼──────┼────────┼───────┤
│ 1 │樂群國際│97年11月│CU00000000│277萬元 │13萬8500元 │277萬元 │13萬8500元 │
│ │有限公司│ │ │ │ │ │ │
├──┴────┴────┴─────┼──────┼──────┼────────┼───────┤
│合計 │277萬元 │13萬8500元 │277萬元 │13萬8500元 │
└──────────────────┴──────┴──────┴────────┴───────┘
附表二:犯罪事實(二)樂群科技公司所開立之不實發票明細表┌──┬────┬────┬─────┬──────┬──────┬────────┬───────┐
│編號│買受 │開立日期│發票號碼 │ 銷售金額 │ 營業稅額 │申報扣抵銷售額(│申報扣抵稅額(│
│ │營業人 │ │ │(新臺幣) │(新臺幣) │新臺幣) │新臺幣) │
│ │ │ │ │ │ │ │ │
├──┼────┼────┼─────┼──────┼──────┼────────┼───────┤
│ 1 │漢天國際│97年12月│CU00000000│240萬元 │12萬元 │240萬元 │12萬元 │
│ │有限公司│ │ │ │ │ │ │
├──┼────┼────┼─────┼──────┼──────┼────────┼───────┤
│ 2 │同上 │98年1月 │DU00000000│7萬9048元 │3952元 │7萬9048元 │3952元 │
├──┼────┼────┼─────┼──────┼──────┼────────┼───────┤
│ 3 │同上 │98年1月 │DU00000000│2286元 │114元 │2286元 │114元 │
├──┼────┼────┼─────┼──────┼──────┼────────┼───────┤
│ 4 │同上 │98年1月 │DU00000000│8571元 │429元 │8571元 │429元 │
├──┼────┼────┼─────┼──────┼──────┼────────┼───────┤
│ 5 │同上 │98年1月 │DU00000000│32萬7619元 │1萬6381元 │32萬7619元 │1萬6381元 │
├──┼────┼────┼─────┼──────┼──────┼────────┼───────┤
│ 6 │同上 │98年1月 │DU00000000│6286元 │314元 │6286元 │314元 │
├──┼────┼────┼─────┼──────┼──────┼────────┼───────┤
│ 7 │同上 │98年2月 │DU00000000│1萬1428元 │571元 │1萬1428元 │571元 │
├──┼────┼────┼─────┼──────┼──────┼────────┼───────┤
│ 8 │同上 │98年2月 │DU00000000│3萬8571元 │1929元 │3萬8571元 │1929元 │
├──┼────┼────┼─────┼──────┼──────┼────────┼───────┤
│ 9 │同上 │98年2月 │DU00000000│44萬元 │2萬2000元 │44萬元 │2萬2000元 │
├──┼────┼────┼─────┼──────┼──────┼────────┼───────┤
│ 10 │統文國際│98年1月 │DU00000000│6萬6667元 │3333元 │6萬6667元 │3333元 │
│ │有限公司│ │ │ │ │ │ │
├──┼────┼────┼─────┼──────┼──────┼────────┼───────┤
│ 11 │同上 │98年1月 │DU00000000│9萬7619元 │4881元 │9萬7619元 │4881元 │
├──┼────┼────┼─────┼──────┼──────┼────────┼───────┤
│ 12 │同上 │98年1月 │DU00000000│25萬5714元 │1萬2786元 │25萬5714元 │1萬2786元 │
├──┼────┼────┼─────┼──────┼──────┼────────┼───────┤
│ 13 │永栗國際│98年9月 │HU00000000│112萬5714 元│5萬6286元 │112萬5714 元 │5萬6286元 │
│ │有限公司│ │ │ │ │ │ │
├──┼────┼────┼─────┼──────┼──────┼────────┼───────┤
│ 14 │同上 │98年9月 │HU00000000│87萬1430元 │4萬3572元 │87萬1430元 │4萬3572元 │
├──┼────┼────┼─────┼──────┼──────┼────────┼───────┤
│ 15 │同上 │98年10月│HU00000000│187萬6190 元│9萬3810元 │187萬6190 元 │9萬3810元 │
│ │ │ │ │ │ │ │ │
├──┼────┼────┼─────┼──────┼──────┼────────┼───────┤
│ 16 │同上 │98年11月│JU00000000│27萬8095元 │1萬3905元 │27萬8095元 │1萬3905元 │
├──┼────┼────┼─────┼──────┼──────┼────────┼───────┤
│ 17 │同上 │99年1月 │KU00000000│41萬7143元 │2萬857元 │41萬7143元 │2萬857元 │
├──┼────┼────┼─────┼──────┼──────┼────────┼───────┤
│ 18 │同上 │99年1月 │KU00000000│468萬5700 元│23萬4285元 │468萬5700 元 │23萬4285元 │
│ │ │ │ │ │ │ │ │
├──┼────┼────┼─────┼──────┼──────┼────────┼───────┤
│ 19 │同上 │99年2月 │KU00000000│378萬6577 元│18萬9329元 │378萬6577 元 │18萬9329元 │
│ │ │ │ │ │ │ │ │
├──┼────┼────┼─────┼──────┼──────┼────────┼───────┤
│ 20 │同上 │99年2月 │KU00000000│497萬6150 元│24萬8808元 │497萬6150 元 │24萬8808元 │
│ │ │ │ │ │ │ │ │
├──┼────┼────┼─────┼──────┼──────┼────────┼───────┤
│ 21 │同上 │99年2月 │KU00000000│348萬952元 │17萬4048元 │348萬952元 │17萬4048元 │
├──┴────┴────┴─────┼──────┼──────┼────────┼───────┤
│合計 │2523萬1760元│126萬1590 元│2523萬1760元 │126萬1590 元 │
│ │ │ │ │ │
└──────────────────┴──────┴──────┴────────┴───────┘
附表三:犯罪事實(三)樂群科技公司所開立之不實發票明細表┌──┬────┬────┬─────┬──────┬──────┬────────┬───────┐
│編號│買受 │開立日期│發票號碼 │ 銷售金額 │ 營業稅額 │申報扣抵銷售額(│申報扣抵稅額(│
│ │營業人 │ │ │(新臺幣) │(新臺幣) │新臺幣) │新臺幣) │
│ │ │ │ │ │ │ │ │
├──┼────┼────┼─────┼──────┼──────┼────────┼───────┤
│ 1 │兆山國際│99年5月 │MU00000000│96萬元 │4萬8000元 │96萬元 │4萬8000元 │
│ │股份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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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同上 │99年5月 │MU00000000│117萬元 │5萬8500元 │117萬元 │5萬8500元 │
├──┼────┼────┼─────┼──────┼──────┼────────┼───────┤
│ 3 │同上 │99年5月 │MU00000000│93萬3400元 │4萬6670元 │93萬3400元 │4萬6670元 │
├──┼────┼────┼─────┼──────┼──────┼────────┼───────┤
│ 4 │同上 │99年5月 │MU00000000│96萬元 │4萬8000元 │96萬元 │4萬8000元 │
├──┼────┼────┼─────┼──────┼──────┼────────┼───────┤
│ 5 │同上 │99年5月 │MU00000000│90萬4000元 │4萬5200元 │90萬4000元 │4萬5200元 │
├──┼────┼────┼─────┼──────┼──────┼────────┼───────┤
│ 6 │同上 │99年5月 │MU00000000│104萬1000 元│5萬2050元 │104萬1000 元 │5萬2050元 │
├──┼────┼────┼─────┼──────┼──────┼────────┼───────┤
│ 7 │同上 │99年5月 │MU00000000│96萬元 │4萬8000元 │96萬元 │4萬8000元 │
├──┼────┼────┼─────┼──────┼──────┼────────┼───────┤
│ 8 │同上 │99年5月 │MU00000000│96萬8000元 │4萬8400元 │96萬8000元 │4萬8400元 │
├──┼────┼────┼─────┼──────┼──────┼────────┼───────┤
│ 9 │同上 │99年6月 │MU00000000│85萬6000元 │4萬2800元 │85萬6000元 │4萬2800元 │
├──┼────┼────┼─────┼──────┼──────┼────────┼───────┤
│ 10 │同上 │99年6月 │MU00000000│93萬6000元 │4萬6800元 │93萬6000元 │4萬6800元 │
├──┼────┼────┼─────┼──────┼──────┼────────┼───────┤
│ 11 │同上 │99年6月 │MU00000000│96萬元 │4萬8000元 │96萬元 │4萬8000元 │
├──┼────┼────┼─────┼──────┼──────┼────────┼───────┤
│ 12 │同上 │99年6月 │MU00000000│92萬5000元 │4萬6250元 │92萬5000元 │4萬6250元 │
├──┼────┼────┼─────┼──────┼──────┼────────┼───────┤
│ 13 │同上 │99年7月 │NU00000000│48萬元 │2萬4000元 │48萬元 │2萬4000元 │
├──┼────┼────┼─────┼──────┼──────┼────────┼───────┤
│ 14 │同上 │99年7月 │NU00000000│57萬元 │2萬8500元 │57萬元 │2萬8500元 │
├──┼────┼────┼─────┼──────┼──────┼────────┼───────┤
│ 15 │同上 │99年7月 │NU00000000│77萬5000元 │3萬8750元 │77萬5000元 │3萬8750元 │
├──┼────┼────┼─────┼──────┼──────┼────────┼───────┤
│ 16 │同上 │99年7月 │NU00000000│57萬元 │2萬8500元 │57萬元 │2萬8500元 │
├──┼────┼────┼─────┼──────┼──────┼────────┼───────┤
│ 17 │同上 │99年7月 │NU00000000│162萬元 │8萬1000元 │162萬元 │8萬1000元 │
├──┼────┼────┼─────┼──────┼──────┼────────┼───────┤
│ 18 │同上 │99年7月 │NU00000000│50萬元 │2萬5000元 │50萬元 │2萬5000元 │
├──┼────┼────┼─────┼──────┼──────┼────────┼───────┤
│ 19 │同上 │99年7月 │NU00000000│57萬元 │2萬8500元 │57萬元 │2萬8500元 │
├──┼────┼────┼─────┼──────┼──────┼────────┼───────┤
│ 20 │同上 │99年7月 │NU00000000│63萬4800元 │3萬1740元 │63萬4800元 │3萬1740元 │
├──┼────┼────┼─────┼──────┼──────┼────────┼───────┤
│ 21 │同上 │99年8月 │NU00000000│162萬元 │8萬1000元 │162萬元 │8萬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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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同上 │99年8月 │NU00000000│69萬元 │3萬4500元 │69萬元 │3萬4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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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同上 │99年8月 │NU00000000│73萬元 │3萬6500元 │73萬元 │3萬6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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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同上 │99年8月 │NU00000000│57萬元 │2萬8500元 │57萬元 │2萬8500元 │
├──┼────┼────┼─────┼──────┼──────┼────────┼───────┤
│ 25 │同上 │99年8月 │NU00000000│57萬元 │2萬8500元 │57萬元 │2萬8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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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同上 │99年9月 │PU00000000│97萬2000元 │4萬8600元 │97萬2000元 │4萬8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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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同上 │99年9月 │PU00000000│87萬6000元 │4萬3800元 │87萬6000元 │4萬3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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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同上 │99年9月 │PU00000000│71萬2800元 │3萬5640元 │71萬2800元 │3萬56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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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同上 │99年9月 │PU00000000│97萬2000元 │4萬8600元 │97萬2000元 │4萬8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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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同上 │99年9月 │PU00000000│91萬元 │4萬5500元 │91萬元 │4萬5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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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同上 │99年9月 │PU00000000│97萬2000元 │4萬8600元 │97萬2000元 │4萬8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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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同上 │99年10月│PU00000000│81萬元 │4萬500元 │81萬元 │4萬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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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同上 │99年10月│PU00000000│106萬2000元 │5萬3100元 │106萬2000元 │5萬3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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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同上 │99年10月│PU00000000│97萬2000元 │4萬8600元 │97萬2000元 │4萬8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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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同上 │99年10月│PU00000000│81萬元 │4萬500元 │81萬元 │4萬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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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同上 │99年10月│PU00000000│97萬9200元 │4萬8960元 │97萬9200元 │4萬89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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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3152萬1200元│157萬6060 元│3152萬1200元 │157萬606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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