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5,簡,5342,2016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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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534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家和
李佳翰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偵字第2184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家和共同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李佳翰共同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 行「101 年度簡字第2379號」應更正為「101 年度簡字第7675號」;

附表編號5 品名欄「防火布膠」應更正為「防水布膠」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等二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

被告等二人就上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又被告李家和前有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畢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

爰審酌被告等二人不以合法方式獲取所需,反任意竊取他人財物,破壞社會治安,兼衡渠等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分工角色分配、所竊取財物之價值及所竊得之財物已返還被害人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至被告等二人犯罪所得之物,業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可據,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自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5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芳瑤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字第21846號
被 告 李家和 男 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李佳翰 男 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弄00○
0號
居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家和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已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簡字第23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2年3月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詎仍不知悔改,與其胞弟李佳翰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105年7月17日21時3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家樂福賣場,共同徒手竊取附表所示之威滅空間噴霧劑4瓶(價值新臺幣(下同)2416元)等物,得手後藏放在衣服口袋內,未結帳即步出賣場,旋經賣場人員高贈泉發現報警處理,並扣得附表所示之物(已發還高贈泉)。
二、案經高贈泉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李家和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自白。
㈡被告李佳翰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自白。
㈢告訴人高贈泉於警詢時之指訴。
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樹林派出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
㈤每日損失紀錄表2份及贓物照片2張在卷可佐,被告2人罪嫌均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李家和、李佳翰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又被告李家和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案紀錄,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檢察官 黃 子 溎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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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品    名  │ 數  量 │價格(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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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威滅空間噴霧│4罐     │總價796元     │
│    │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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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P/3P分接式 │1個     │總價309元     │
│    │及USB插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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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易口舒      │1盒     │總價19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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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2P分接式壁插│1個     │總價359元     │
│    │及USB充電插 │        │              │
│    │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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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防火布膠    │2個     │總價1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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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雙面膠      │1個     │總價5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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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可再貼雙面膠│3個     │總價47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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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拉鏈袋      │1個     │總價6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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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防水霧面拉鏈│1個     │總價45元      │
│    │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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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計    總    價    │241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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