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5,簡,6068,2016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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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606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軒荻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219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廖軒荻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有如聲請所指行為,未尊重他人之名譽法益,行為可訾,兼衡被告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以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第二審管轄之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羅采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字第21908號
被 告 廖軒荻 男 3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東勢區東關路民安巷35之13

居新北市○○區○○○路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廖軒荻與陳逸柔前為同事關係,廖軒荻於民國105年5月26日13時許,在新北市泰山區新五路與楓江路的公司宿舍內,上網在其臉書網站張貼其與陳逸柔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該截圖並有陳逸柔之名字「逸柔」,其同時於該截圖上發表「女人家要有羞恥心…不要一哭二鬧三上吊…這麼做不過是潑婦撒野…」等文字公然辱罵陳逸柔,足以貶損陳逸柔於社會上之評價。
二、案經陳逸柔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廖軒荻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陳逸柔指述情節相符,並有被告臉書上之網頁資料附卷可按,被告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檢 察 官 張啓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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