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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608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鈺鈴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103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洪鈺鈴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應適用法條部分補充「被告一次幫助行為提供一個帳戶予詐騙集團,使詐騙集團人員向告訴人7 人為詐騙行為,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洪鈺鈴將其所有之玉山銀行、中國信託銀行之帳戶存摺、提款卡暨密碼交予他人供犯罪使用,紊亂社會正常交易秩序,並使不法之徒藉此輕易於詐騙後取得財物,致檢警難以追緝,助長詐騙犯罪風氣,並提高社會大眾遭受詐騙損失之風險,被告所為實應譴責,兼衡告訴人等受騙之金額、被告智識程度暨家庭經濟狀況,及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第55條前段、第30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陳明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葉瓊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字第10372號
被 告 洪鈺鈴 女 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0弄0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洪鈺鈴能預見提供個人金融機構帳戶予他人使用,將幫助犯罪集團或不法分子實施詐欺或其他財產犯罪,竟仍基於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4年12月上旬某日,將其所申辦玉山商業銀行八德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玉山銀行帳戶)、以其經營之「星語嬰童生活小舖」名義所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以宅急便寄送方式,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收受,而幫助該詐欺集團藉以遂行詐欺犯罪。
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之張智詠、黃緯中、林佳娥、郭施霓、鄭勝柔、黃依姍及黎依柔等人,致其等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洪鈺鈴所有之前揭玉山銀行帳戶及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嗣旋遭提領一空。
二、案經張智詠、黃緯中、林佳娥、鄭勝柔、黃依姍、黎依柔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洪鈺鈴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二)告訴人張智詠、黃緯中、林佳娥、鄭勝柔、黃依姍、黎依柔及被害人郭施霓於警詢時之指訴。
(三)被告所有上開玉山銀行帳戶及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告訴人張智詠、黃緯中、鄭勝柔
、黃依姍、黎依柔及被害人郭施霓提供之自動櫃員機交易
明細表、告訴人林佳娥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翻拍照片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罪嫌。
又被告幫助他人犯罪,為幫助犯,請依刑法第30條第2項按正犯之刑減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檢 察 官 褚 仁 傑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於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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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告訴人或│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地點│遭詐騙金額│匯入帳戶│
│ │被害人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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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04年12月 │104年12月15日 │ 3萬元│中國信託│
│ │張智詠 │15日16時15分許,佯裝係某│17時20分許,在│ │銀行帳戶│
│ │ │公司及郵局之客服人員,撥│臺中市霧峰區吉│ │ │
│ │ │打電話向告訴人張智詠佯稱│峰東路62號統一│ │ │
│ │ │其網路購物分期付款設定有│便利商店之中國│ │ │
│ │ │誤,應予重新設定等語,致│信託銀行自動櫃│ │ │
│ │ │告訴人張智詠陷於錯誤,而│員機 │ │ │
│ │ │依指示匯款至被告所有之上│ │ │ │
│ │ │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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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04年12月 │⑴104年12月15 │2萬9,989元│玉山銀行│
│ │黃緯中 │15日17時許,佯裝係雅虎奇│ 日18時24分許│ │帳戶 │
│ │ │摩拍賣網站及上海商業儲蓄│ ,在不詳地點│ │ │
│ │ │銀行之客服人員,撥打電話│ 之上海商業儲│ │ │
│ │ │向告訴人黃緯中佯稱其網路│ 蓄銀行自動櫃│ │ │
│ │ │購物分期付款設定有誤,應│ 員機 │ │ │
│ │ │予重新設定等語,致告訴人├───────┼─────┼────┤
│ │ │黃緯中陷於錯誤,而依指示│⑵104年12月15 │2萬9,989元│玉山銀行│
│ │ │匯款至被告所有之上開玉山│ 日18時27分許│ │帳戶 │
│ │ │銀行帳戶 │ ,在不詳地點│ │ │
│ │ │ │ 之上海商業儲│ │ │
│ │ │ │ 蓄銀行自動櫃│ │ │
│ │ │ │ 員機 │ │ │
├──┼────┼────────────┼───────┼─────┼────┤
│ 3 │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04年12月 │104年12月15日 │2萬7,987元│中國信託│
│ │林佳娥 │15日17時3分許,佯裝係某 │20時12分許,在│ │銀行帳戶│
│ │ │飯店職員及第一商業銀行行│不詳地點使用網│ │ │
│ │ │員,撥打電話向告訴人林佳│路銀行 │ │ │
│ │ │娥佯稱其網路訂房之取消預│ │ │ │
│ │ │訂程序有誤,應予重新設定│ │ │ │
│ │ │等語,致告訴人林佳娥陷於│ │ │ │
│ │ │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被告│ │ │ │
│ │ │所有之上開中國信託銀行帳│ │ │ │
│ │ │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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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被害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04年12月 │104年12月15日 │2萬9,989元│中國信託│
│ │郭施霓 │15日17時21分許,佯裝係 │17時55分許,在│ │銀行帳戶│
│ │ │SHOPPING99拍賣網站及合作│臺南市東區長榮│ │ │
│ │ │金庫商業銀行之客服人員,│路1段1號對面之│ │ │
│ │ │撥打電話向被害人郭施霓佯│統一便利商店內│ │ │
│ │ │稱其網路購物分期付款設定│之中國信託銀行│ │ │
│ │ │有誤,如欲取消交易應予重│自動櫃員機 │ │ │
│ │ │新設定等語,致被害人郭施│ │ │ │
│ │ │霓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 │ │
│ │ │至被告所有之上開中國信託│ │ │ │
│ │ │銀行帳戶 │ │ │ │
├──┼────┼────────────┼───────┼─────┼────┤
│ 5 │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04年12月 │104年12月15日 │2萬9,982元│中國信託│
│ │鄭勝柔 │15日17時30分許,佯裝係某│18時8分許,在 │ │銀行帳戶│
│ │ │購物網站及郵局之客服人員│臺南市健康路3 │ │ │
│ │ │,撥打電話向告訴人鄭勝柔│段242號統一便 │ │ │
│ │ │佯稱其網路購物分期付款設│利商店之中國信│ │ │
│ │ │定有誤,應予重新設定等語│託銀行自動櫃員│ │ │
│ │ │,致告訴人鄭勝柔陷於錯誤│機 │ │ │
│ │ │,而依指示匯款至被告所有│ │ │ │
│ │ │之上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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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04年12月 │104年12月15日 │2萬2,123元│玉山銀行│
│ │黃依姍 │15日17時30分許,佯裝係某│18時21分許,在│ │帳戶 │
│ │ │購物網站之客服人員,撥打│臺中市大里區中│ │ │
│ │ │電話向告訴人黃依珊佯稱其│興路1段292之9 │ │ │
│ │ │網路購物分期付款設定有誤│號郵局之自動櫃│ │ │
│ │ │,應予重新設定等語,致告│員機 │ │ │
│ │ │訴人黃依珊陷於錯誤,而依│ │ │ │
│ │ │指示匯款至被告所有之上開│ │ │ │
│ │ │玉山銀行帳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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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04年12月 │⑴104年12月15 │ 2,989元│玉山銀行│
│ │黎依柔 │15日18時許,佯裝係小P團 │ 日18時17分許│ │帳戶 │
│ │ │購網站及郵局之客服人員,│ ,在高雄市旗│ │ │
│ │ │撥打電話向告訴人黎依柔佯│ 山區延平一路│ │ │
│ │ │稱其網路購物分期付款設定│ 690號郵局之 │ │ │
│ │ │有誤,應予重新設定等語,│ 自動櫃員機 │ │ │
│ │ │致告訴人黃依珊陷於錯誤,├───────┼─────┼────┤
│ │ │而依指示匯款至被告所有之│⑵104年12月15 │2萬3,109元│玉山銀行│
│ │ │上開玉山銀行帳戶 │ 日18時20分許│ │帳戶 │
│ │ │ │ ,在高雄市旗│ │ │
│ │ │ │ 山區延平一路│ │ │
│ │ │ │ 690號郵局之 │ │ │
│ │ │ │ 自動櫃員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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