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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620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建忠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第參行及第陸行所載「貳支」,均更正為「壹支」。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第3行及第6行所載「貳支」,依主文應執行部分及理由欄之論述,顯均係「壹支」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
均應更正為「壹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王偉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如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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