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5,簡,6422,201611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642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俊賢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264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俊賢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共計零點肆壹柒柒公克)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

核被告李俊賢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無視於政府所推動之禁毒政策,未經許可無故持有第二級毒品,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自陳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暨其犯罪之動機、手段、持有第二級毒品之數量,及其犯後自知事證明確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扣案之白色結晶2 包(驗餘淨重共計0.4177公克),經送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5年8月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份在卷可佐,堪認為本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

至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2 只,均因包覆毒品留有毒品殘渣,難以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爰併予宣告沒收銷燬;

至鑑驗用罄部分,因已滅失,不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王偉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如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 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字第26420號
被 告 李俊賢 男 4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00巷0號5樓之
13
居新北市○○區○○街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李俊賢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仍於民國105年6月21日某時許,在新北市三重綜合體育場附近,以甲基安非他命1包新臺幣(下同)1,000元之代價,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德」之成年男子購買甲基安非他命2包(毛重1.109公克,驗餘淨重0.4177公克)而無故持有之。
嗣於105年6月23日下午2時35分許為警在其位於新北市三重區居所內扣得甲基安非他命2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 據 並 所 犯 法 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俊賢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且將所採集之被告尿液檢體送驗結果,呈現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陰性反應,另將前開扣案白色結晶2袋送驗結果,則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5年8月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乙紙在卷可稽,並有犯罪事實欄所示甲基安非他命2包扣案可佐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存卷,足認被告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其罪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
請審酌毒品之流通及持有危害國人身心健康至鉅,而為國法所厲禁,被告猶漠視法令之禁制,恣意持有第二級毒品,應予非難,兼衡其持有毒品之數量甚微,所肇實際危害尚非嚴重,暨被告之素行、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後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適當之刑。
至扣案甲基安非他命2包,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5 日
檢 察 官 黃 筱 文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