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5,簡,6901,2016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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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690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康寧
盧宜國
楊立偉
汪羣翔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速偵字第45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高康寧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賭具撲克牌壹副及賭資新臺幣肆拾元均沒收。

盧宜國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賭具撲克牌壹副及賭資新臺幣肆拾元均沒收。

楊立偉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賭具撲克牌壹副及賭資新臺幣肆拾元均沒收。

汪羣翔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賭具撲克牌壹副及賭資新臺幣肆拾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 行「105 年10月2 日22時30分許」,應更正為「105 年10月2日21時許」者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高康寧、盧宜國、楊立偉及汪羣翔均未曾有賭博前案之素行,有各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再卷可稽,然渠等本案賭博犯行,為社會所不容許,助長投機風氣,影響社會善良風俗,衡酌渠等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犯後均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查扣案之賭具撲克牌1 副為當場賭博之器具;

扣案之賭資新臺幣40元為賭臺上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於各被告項下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陳伯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春銘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 1 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速偵字第4513號
被 告 高康寧 男 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弄
00號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盧宜國 男 4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楊立偉 男 3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
00○0號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
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汪羣翔 男 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0弄0號
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高康寧、盧宜國、楊立偉及汪羣翔4人,於民國105年10月2日22時30分許起,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旁之焦點冰滴咖啡廳之公眾得出入場所,由高康寧提供撲克牌為賭具,以俗稱「大老二」方式賭博財物,賭法為每人發17張牌,由拿到「梅花三」之人多拿1張牌且先出牌,依序比大小出牌,每回輸贏為先將手中之牌脫手者,可向最晚將手中之牌脫手者收取新臺幣(下同)10元之賭金。
嗣於同日22時30分許,在上開地點為警查獲,並當場扣得賭具撲克牌1副及賭檯上之賭資40元。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高康寧、盧宜國、楊立偉及汪羣翔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自願受搜索同意書4份。
㈢現場照片6張及現場圖1張。
二、核被告高康寧、盧宜國、楊立偉及汪羣翔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賭博罪嫌。
扣案之賭具撲克牌1副及賭資40元,請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檢察官 黃 子 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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