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5,簡上,561,2016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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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簡上字第561號
上 訴 人 王士華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簡易庭中華民國105 年5 月5 日105 年度簡字第2597號第一審刑事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5 年度偵字第7882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王士華緩刑貳年,並應履行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審以上訴人即被告王士華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判處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其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應予維持,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之自白(見簡上卷第63、88頁)外,餘均引用如附件原審簡易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

二、上訴意旨略以:伊目前有穩定工作,願分期支付被害人遭詐全額,望能與其等調解,視結果請求減輕刑度及緩刑等語。

三、刑之量定,為求個案裁判之妥當性,屬為裁判之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如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上級審法院即不得單就量刑部分遽指為不當或違法。

本案原審係以被告明知目前社會詐騙盛行,竟仍提供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與密碼等資料予不詳成年詐欺者使用,非但助長社會詐欺風氣,致使無辜民眾受騙而受有財產上損害,造成執法機關難為追查詐騙者之真實身分,益增被害人求償之困難度,並參酌其交付帳戶之數目及被害人受詐騙所生財產損失數額、犯罪之動機、目的與犯後之態度,兼衡其並無前科之素行,暨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而對其科處上開刑度,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已依上揭規定,詳述量刑之審酌因素,既未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且與被告犯罪情節相衡,亦屬妥適,並無濫用權限之情形。

從而,被告提起本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需款孔急,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陳宥安、溫衍玫及周宜宏成立調解,並獲渠等宥恕而同意予以緩刑,亦有本院105 年度附民移調字第325 、336 號調解筆錄在卷可參(見簡上卷第44至46頁、第56至57頁),則其經此偵審程序及罪刑之宣告,應能知所警惕,諒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對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諭知緩刑2 年,復依同條第2項第3款規定,斟酌前開調解筆錄內容,命其應按附表各編號所示「應履行事項」,向告訴人給付損害賠償,以確保被告依約履行調解內容。

倘被告違反上開負擔,且情節重大,檢察官得依同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聲請撤銷前開緩刑之宣告。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第373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侯驊殷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由檢察官陳柏文到庭執行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沛文
法 官 張景翔
法 官 吳智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屠衛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附表:
┌──┬─────────────────────────────┐
│編號│應履行事項(日期為民國、金額為新臺幣)                    │
├──┼─────────────────────────────┤
│ 1  │給付陳宥安8 萬1,400 元,給付方法:於105 年10月3 日給付現金│
│    │3,800 元(已履行),餘款7 萬7,600 元,自105 年10月20日起,│
│    │迄106 年1 月20日止,於每月20日前各給付3,800 元,並自106 年│
│    │2月20 日起,迄106 年9 月20日止,各給付7,800 元,至全部清償│
│    │為止。上開款項均匯入台灣企銀松江分行,帳號:00000000000 ,│
│    │戶名:陳宥安。                                            │
├──┼─────────────────────────────┤
│ 2  │給付溫衍玫2 萬元,給付方法:於105 年10月3 日給付現金3,200 │
│    │元(已履行),餘款1 萬6,800 元,自105 年10月20日起,於每月│
│    │20日前各給付2,800 元,至全部清償為止。上開款項均匯入中華郵│
│    │政,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溫衍玫。                  │
├──┼─────────────────────────────┤
│ 3  │給付周宜宏7,800元,給付方法:於105 年10月6 日給付現金2,600│
│    │元(已履行),餘款5,200 元,自105 年10月20日起,於每月20日│
│    │前各給付2,600 元,至全部清償為止。上開款項均匯入臺灣企銀汐│
│    │止分行,帳號:000-00-00000-0,戶名:周宜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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