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5,簡上附民,102,2016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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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02號
原 告 陳思穎
被 告 韋懷思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5年度簡上字第58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堅勤
法 官 賴昱志
法 官 卓怡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秀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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